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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 | 张建伟:律师该分等级吗?

律新观察 2023-11-04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环球法研 Author 张建伟

作者: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律师该分等级吗?

 

以“师”尊称的职业,差不多都没有国家权力在手,如教师、医师、律师、理发师、美容师、厨师之类,莫不如此。


律师,手上无权,兜里有钱。20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拨乱反正”恢复律师制度,律师身份定位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后制定《律师法》,重新确定律师为社会法律服务人员,律师算是归于正位。律师在社会上混生存、求发展,靠的是法律知识、诉讼经验和办案能力以及法律赋予的与职业有关的权利,或者与公安司法人员的人际关系,报酬主要来自委托人支付的服务费用。律师非官,三五成群或者散兵游勇;即使有上百人组成的庞大律师事务所,也是游离于体制之外,其中的律师大多属于乌合之众,与国家机关人员高度组织化的状态并不相同。日本人称之为“在野法曹”,“在野”一词与“在朝”相对,意思是草野之士、非庙堂之人,的确十分贴切律师的特性。


不过,在官家看来,律师的人数却如恒河沙数,这么庞大的人群,怎可不加以整合、任其逍遥体制之外?何况,如果不将他们整合起来,怎么好把控呢?于是有坐皋比、发号令之人动起脑筋,想到在律师中实行等级制。这一想法一经公开,在律师界立即炸了锅,不少人质疑:律师又不是军人、警察和行政官员,何必分等级?!


其实,律师等级制早已存在,君不见一些律师递上名片,上写“高级律师”?这便是早已实行的等级的标志。只不过,现在所谓“等级”,尚嫌粗犷,也很虚化,未来的律师等级制恐怕要细密得多。更令人动心的是,将来律师收费要与其等级挂钩;不同级别的律师,执业的司法场域也要有所区别,若想到最高法院或者高级法院办案,未达到相应级别就想也别想,不是所有的鱼都过得了那个龙门。


律师该分等级吗?


少数年龄偏大、资历颇深的律师心中暗喜,他们成为高级别的金领律师的前景十分明朗;大多数律师并不领情,他们将会失去在最高法院甚至高级法院办案的机会,从蓝领律师、白领律师到金领律师,不知要熬多少年头。地位矮化,收入上不去,想想这些,心里自然堵得慌。


我对律师等级制浮想联翩:为律师量身定做等级制的,是官。国家官员有一种思维定式,喜欢套用行政系统的管理模式来管理社会诸多行业。一些官员的想象力实在有限,又无暇思考不同领域的各种规律,不少改革措施都是抄来抄去,弄得彼此雷同。如今警察分衔级,检察官有职级,法官也早就分了四级十二等。如今想到律师管理体制,自然如法炮制。在决策者眼中,俟律师与公安司法官员一样都等级化起来,司法秩序便可安定下来,呈现朝野一体之相,律师接踵警察、检察官、法官之后实行等级制,其缘由不外乎此。


我苦思冥想,这等级制对律师有什么好处呢?当年制定《法官法》的时候,最高法院也为法官设计了等级制,有反对者质疑说:法官职业具有反本质化的特征,每一个法官都是独立的判断主体,在裁判过程中行使平等的判断权,等级制不利于体现法官平等裁判的特性,可能导致司法不公。但是,最高法院还是决定实行法官等级制,理由是等级制能够提供激励机制,促使法官努力上进。如今律师要分等级,估计也有一番大道理,只是笔者见识浅陋,实在无法提升自己的认识高度,难以同有识者不谋而合。


依我拙见,在律师等级制背后打着埋伏的,是对于律师管控的需求。近年来律师界颇不平静,若干律师扮演起“公共知识分子”“社会良心”的角色,在互联网上制造了不少热闹事件。更有一些律师在法庭上与法官对呛乃至咆哮公堂,引发一起又一起令法院难堪的“审辩冲突”,导致一些部门对律师产生管控的焦虑,担心这一群体失控,成为一股反对的力量,希望找到有效方法将律师有效控制起来。等级制之所以一再被青睐,正是由于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发挥管控功能,一旦实行有望消释有关部门对律师失控趋向的忧虑。


古人言“无欲则刚”,要对律师加以管控,最佳办法是控制他们欲望和欲望实现的机会。每年对律师实行的年检注册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控机制,对于约束律师依法执业和遵循执业纪律发挥着保障作用。但是,律师毕竟是在野之士,独立性很强,每年一次的年检,对律师管控的作用较为粗放。要加强对律师的控制,等级制是一种令人神往的选项。对怀有等级晋升期望的人员加以控制,比没有这种期望的人要容易多了。



等级制者,“层级制度”也。形象的说法就是梯型结构。这种制度把人放到各个上下晋级的梯阶之上,每个人都奔着更高梯阶攀爬。攀爬心理的形成,奥秘在于名望、待遇、收入等都按相应的梯级分布,越往上攀爬,获得的利益越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芸芸众生,安有不动心的?将律师划分三六九等,不同级别的律师只能在对应级别的法院进行诉讼,收费也与等级挂钩,就是发挥等级制威力的必要设计。


律师等级制之所以应当被抵制,是因为谁掌握了律师等级评定的权力,谁就掌握了对律师人格的控制权力。本来,律师作为社会法律服务者,比体制内的法律人容易形成独立人格,但律师等级制将会使律师成为机关工作人员体系的外围延伸部分,官僚文化必然影响到律师群体,使律师职业的独立性遭受损害。


分级制将惩罚和奖励下属的权力交给上级的某一个人或者少数人组成的小小的团体。后者掌握使其下属畏惧受惩罚和期望得到提升的权力,这种权力即使暂时储存起来未予使用,也会因其潜在力量而迫使或者诱使下属遵照其上级期望的行为模式进行活动。


为律师评定等级的机构将受到较小的监督。在等级结构中,下对上是仰视的,“有权势的人比在民主政治传统下的人少受公众的监督检查和调整。”彭迈克(Michael Harris Bond)在《难以捉摸的中国人》一书中提到,在中国,人们“常常给予在领导岗位上的人相当大的自由处理的权力,他们宁愿相信人的判断也不相信铁面无私的法律。”尽管高度形式化的评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作用,但评定大权的执掌者仍然有足够空间进行权益分配,由此获得寻租的机会。


在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应有方向是减少对律师执业的不当干预,特别是应当承认并尊重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独立性。诉讼活动是法秩序下的和平对抗,非诉讼活动也有相当大的对抗色彩。在这种活动场域,律师执业的独立性应当得到强化。这种独立性的最重要的表现是“独立辩护”,是指辩护人进行辩护不受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本着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辩护,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均不应对辩护人的辩护活动预先加以干预,以免使辩护工作受到干扰,使辩护人有后顾之忧而在法庭上不能畅所欲言。


缺乏独立法律人格的律师群体,不可能担当起法律乃至政治的重要角色。等级制之所以不应当在律师体制中引入,根本原因在于这种等级制的基本规则——“首先是尊重等级制度,其次才是你对真理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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